Article 3

In force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水务、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