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