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二十条有效建筑节能分部各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改正。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