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送检;经检测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