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