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