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条已修改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按期举行或者无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进行换届选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