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500人以上或2个以上自然村组成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至15户推选1人为标准进行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村民小组更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村民代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