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使用及义务工、积累工的分担方案;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经营方案,以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使用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