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