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举行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