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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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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由户代表选举或者由村民代表选举,也不得先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成员推选主任或副主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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