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由户代表选举或者由村民代表选举,也不得先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成员推选主任或副主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