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由本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先提出人选,然后举手通过或者投票表决。本组村民对小组长工作不满意的,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