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已设立的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自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调整。村民小组依法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小组有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