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应对保护、维修、研究、开发、利用平遥古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