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平遥县人民政府应鼓励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一)博物馆、旅行社团;(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三)民俗客栈、旅馆、饭店及非机动车运输;(四)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五)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