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开发新区、疏散古城内的产业和人口。平遥县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引导古城内的单位和人口向新城区分流,使古城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