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平遥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平遥古城的防火、防盗、防震、防汛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平遥古城安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