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平遥古城内现有空地和拆迁后腾出的空地应逐步绿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平遥古城内的古树名木严禁采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