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平遥古城内现有空地和拆迁后腾出的空地应逐步绿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平遥古城内的古树名木严禁采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