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平遥古城内传统建筑中的民宅实施分类保护,对其中的典型民宅应建档、挂牌,并制定保护修复计划,保持其建筑外观。院内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和新建。

鼓励对传统建筑进行保护维修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