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