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
(二)举办、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
(三)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
(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加支教的;
(六)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