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拨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