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拨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