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