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每学期将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