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本市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

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