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三条有效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