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