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