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