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六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达到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对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未达到义务教育文化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