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