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集体合同双方在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时,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