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审核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