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