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