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双方首席代表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