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集体合同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