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集体合同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