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需要延期时,延期不得超过15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