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需要延期时,延期不得超过15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