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