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