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