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签字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