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