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