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十五条有效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