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其具体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