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人民防空工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