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十条有效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对城市实施防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