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